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7-21
为切实加快开阳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努力推进“三化同步”战略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撑杆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阳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新建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医药、日化、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从投产之年起,投资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10%、15%、20%、25%予以扶持。
第二条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三年、两年期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且投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90%予以扶持。
第三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新能源、电子信息、医药、日化、食品加工、精细磷煤化工等工业项目,从投产之年起,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企业。
第四条对收购、兼并、重组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在我县独立纳税的,从投产之年起,按企业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扣除查补部分)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企业。
第五条工业企业联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过户时,相关税费(除土地出让金外)县级留成部分按50%予以扶持。
第六条对持续三年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改,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凡企业年缴税额超过技改年度前三年税收总额平均数的情况下,自技改完成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年内新增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50%予以扶持。
第七条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项目,对办公及经营性用地,分别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50%、30%予以扶持。
第八条对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物流项目,可在第一次支付50%的出让金后,一年内分期付清;建成营运后,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扶持。
第九条对新建宾馆、酒店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开工建设后,四星级、五星级(含)以上分别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0%、100%予以扶持。对租赁符合规划的房屋新建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项目的,正常经营一年后三年内,分年度给予30%的租金扶持。
第十条对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新建商贸商务项目(精品百货、购物中心等)的,自投资主体经营之日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50%予以扶持;租赁新建且符合规划、业态要求,期限三年以上,实际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特色餐饮或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精品百货、购物中心项目,从经营之日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按40%予以扶持;外商出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新建商贸商务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扶持企业。
第十一条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农业项目,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成并正常经营一年后,对项目生产性用房(圈舍除外)和办公用房按占地面积每亩给予2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农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县级留成部分的100%、80%、60%、40%、20%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500强企业冠名为准)企业到我县投资新建项目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当年新增纳税县本级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0万元(含)、万元(含)的企业,授予企业“星级纳税大户”称号,并对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及以上的,能按最低限收取的则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或部门收费的,按“先收后返”方式扶持企业。
第十六条投资大、科技含量高,对产业聚集和县域经济带动作用较大的项目;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全国行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以及通过总部经济在我县纳税的项目,其优惠政策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