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投资旅游产业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5
●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散付款,一般可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交清。
●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我省耕地开垦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须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2]2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市发[2000]33号)。
●对在市内不同区域的旅游产业项目,还可享受所在地相关扶持政策。